1991年出生在内蒙古的少年小成,散步时被开货车逆行经过的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的碾压致伤。18岁少年小成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自己今后57年需更换假肢7次的相应费用,延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2007年6月14日,在延庆县八达岭连线某路口西侧40米处,被告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由西向东在左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时,右前轮将原告碾压致伤。截肢手术所发生的各项损失经诉讼,已被另案赔偿。2009年4月13日,原告在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公司装配了假肢,假肢费为37800元。原告装配假肢之日,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公司出具了假肢矫形评估鉴定,内容为:该假肢在加载情况下使用频率为300万次,该假肢使用寿命约8年,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约假肢装配价格的10%,初装假肢在公司训练约20天,需一人陪护,每人每天食宿费用40元。
另查,我国公民的人均寿命为75周岁,原告现在的年龄是18周岁,尚有余年57岁。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的车逆向行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确认,被告李胜利的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左小腿截肢,原告装配假肢实属正常,根据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公司出具的假肢矫形评估鉴定,各项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必然要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被告李胜利按公安机关确认的责任,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