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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岁孩子被截肢 假肢更换按成人标准?

  文章作者:英中耐来源:北京英中耐浏览次数:2224字体:字体颜色
 阅读权限:游客身份花费会员币:0添加时间:2010-11-1 15:30:37提交会员:admin

     题记:一名只有七岁的小男孩,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右脚被截肢,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对于一个正在成长中的男孩,按照成人的每三年更换一次假肢的标准进行赔偿是否符合孩子的实际情况呢?

                               交通事故致残

         2004年9月18日,李国良为自己刚刚购买来的车辆雇佣了一位司机高勇驾车为其从双城镇往杏山镇运送奶牛。当天下午四点三十分左右,该车在黑龙江省双城市水泉乡三林村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拐弯三十米处时,司机为超越前面停着的一辆客车,而将在客车前面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刘晓宇轧伤。经双城市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司机高勇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晓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刘晓宇被家人及司机迅速送往双城市急救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刘晓宇的右小腿下三分之一足踝部毁损离断伤。由于伤情过重,刘晓宇不得不在家人的陪护下被迅速转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了截肢手术。经过二十二天的住院治疗,在父母及亲人们的精心护理下,刘晓宇的伤情基本得到了控制与治疗,然而,终于走出了医院的他却永远失去了一只脚,这次住院,刘家花掉了医疗费用9786元。事故发生后,李国良已支付了4100元医疗费用。       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刘晓宇的伤残程度已构成六级残,伤后至少需要三个月的疗养,该鉴定机构同时建议:可行安装国产普通型假肢,目前,假肢的价格为第具三千元钱,三年左右更换一次。可是刘晓宇的家长到义肢公司进行咨询,他们却认为孩子至少一年半就必须更换一次,即使这种更换频率也不一定能满足孩子的生长发育需要。                                                                 

                                   谁是责任车主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晓宇的父母发现,原来,李国良并不是登记的车主,真下的登记车主竟然是张君国,早在2004年9月初,李国良与被告张君国达成口头购车协议,以六万元的价格购买到这辆车,只是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按照国家车辆转移以登记为准的规定,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应负赔偿责任的车主呢?搞不表的家长只好将这一干人一同当作被告真心后劲法院。       双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已实际交付被告李国良,并已实际运营,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认定被告李国良为现实车主,被告张君国为法定车主,即登记车主。李国良雇佣司机在为其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应由现实车主承担责任。登记车主既未支配该车的运营,也未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登记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原告刘晓宇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其系无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法鉴费,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原告请求每人每天十五元的护理费,其请求低于法定标准,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对出院后至医疗终结期间届满需几个护理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则上应由一人护理,故保护原告护理费1680元。原告伤残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2943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及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应参照鉴定机构意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按二十年计算,每三年左右更换一次计七次,即21000元。超过法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如果赔偿权利人认为仍需要上述三项费用,可另行起诉。原告已构成六级伤残,且施截肢术,属后果严重,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等情况予以适当保护其精神抚慰金。                                                                 

 法院的判决        

     2004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国良赔偿刘晓宇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补偿金、残疾用具等各项损失的80%共计58887元,同时,刘晓宇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其余的20%共计14721元。       拿到判决书后,刘晓宇的家长对结果很不满意,他们认为原判决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项标准低,于是又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遗憾的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的基本相同,因此,2005年3月4日维持了原审判决。                                                                家长的疑惑      

      刘晓宇的家长认为,残疾用具更换周期为在年,这是成年人的一般标准,可是自己的孩子只是一个只有七岁的孩子,他的骨骼肢体的生长与成年人有明显的区别,成年人的肢体基本不变,因此,残疾用具可以每三年更换一次便能适应正常使用的需要,可这个期限对于一个不断地、迅速地生长的孩子而言,根本不能适应其身体发育,因此,应当缩短这个更换周期,用成年人的标准来衡量一个孩子的需要显然是不科学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样看来,法院没有必要一定要按照成人的标准来确定孩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上篇文章:教你如何正确的使用假肢
·下篇文章:江苏省消协公布2009年十大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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