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光临兰州英中耐!
网站首页公司概况公司资质专家介绍政策法规法律常识假肢知识假肢案例客户留言公司荣誉
友好往来新闻动态产品展示动态演示穿戴效果假肢案例业内动态自强人生媒体报道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兰州英中耐 >> 文章中心 >> 法律常识 >> 法律常识
 阅读文章

假肢被打损坏――侵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

  文章作者:佚名来源:网络转摘浏览次数:1243字体:字体颜色
 阅读权限:游客身份花费会员币:0添加时间:2010-4-19 10:47:31提交会员:admin
      张某和陈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扁担打在张某的右腿上,张某的右腿是假肢,在击打之下破损。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陈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假肢是其所有的财产。因为假肢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可以作为商品从市场上购得的,其作用与拐杖的作用类似,都是肢残者赖以行动的工具。因此,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人身权中的身体权。理由在于,假肢不同于其它商品,不能随意买卖。另外,被告在打原告右腿时,并不知道它是假肢,其主观目的是令原告的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而不是希望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显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假肢到底是财产,还是身体。通常身体权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的权利。要理解身体权,必须弄明白什么是身体。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对此有一个判断原则,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本案张某的假肢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物,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是财产。故陈某侵害的是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两种争议意见的判断标准和逻辑有误:假肢是不是身体不在于其是否是商品;被告击打原告右腿的确存在伤害原告身体的故意,但如果由此认为假肢是身体,那么被告就犯了故意伤害罪,这将是典型的主观归罪,有违我国“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而承担民事责任却不要求刑法意义上的主客观统一,只要有过错,实际上侵害的是什么权利就定什么性质的侵权。

·上篇文章:假肢索赔案获得成功赔偿227300元
·下篇文章: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国家司法解释摘要)
 相关文章
·医生不敬业 大腿保不住 赔偿28万 2010-11-1 15:48:14
·临时工上班右腿受伤被截肢获赔偿 2010-11-1 15:45:05
·江苏省消协公布2009年十大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2010-11-1 15:40:28
·七岁孩子被截肢 假肢更换按成人标准? 2010-11-1 15:30:37
·教你如何正确的使用假肢 2010-11-1 15:15:46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尽快予以更正,谢谢。
 相关评论
【文章评论已关闭】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招聘信息 |
Copyright © 2011 - 2012 52cj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页面执行时间:15.63MS
兰州英中耐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