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宋芳科 为您报道 一次事故,让当时年仅17岁的张掖少女刘梅(化名)永远失去右腿和右臂,四年来刘梅一直瘫痪在床。近日,她将出事工地的承包者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连同把她带到工地的承包人何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假肢安装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88万。
2002年4月,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承包了张掖市高台县小海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之后将推土任务承包给了李某,把清理堤上杂草的任务承包给了水库附近农民何某。何某招到十多人到大堤上负责锄草,时年17岁的刘梅也被招进工地。2002年9月18日下午,刘梅正在清理杂草时,被李某的推土机铲在身上。后其右腿和右臂被截肢,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刘梅住院期间的5万多元由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全额支付,但后期治疗还需要很大一笔开销,为此刘梅向高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高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后,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提起诉讼,高台县人民法院维持了高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之后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又向张掖市法院提起上诉,张掖市法院认为,刘梅和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所以不是工伤。
2005年年底,刘梅将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和包工头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包括假肢安装维护费用174.84万元及其他费用共计188万元。张掖市法院审理认为,承包人何某负有赔偿责任,刘梅没有起诉造成她伤残的工程承包人李某,因此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事后可以向李某追偿。法院判决,何某赔偿刘梅44.3万元,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