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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应享受什么待遇?

  文章作者:佚名来源:网络转摘浏览次数:2513字体:字体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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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残津贴来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伤残补助金]按下烈标准支付

一级为待遇基数的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4级10倍,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没有保险的,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职工年平均工资.2004年度浙江省的劳动厅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8689元,如4级是186890元.

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计发20年,但55周岁以上,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0岁以上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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