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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撞残大提琴手 法院判赔43万

  文章作者:佚名来源:网络转摘浏览次数:3763字体:字体颜色
 阅读权限:游客身份花费会员币:0添加时间:2006-11-15 11:30:43提交会员:admin
      一位青年大提琴手的右腿葬送于一位著名诗人的车轮下,由此引
发的民事诉讼,历时近两年之久,经五次庭审,近日由北京市宣武区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湛秋赔偿医疗费、假肢费、精神损失费等
共计43万余元。

  刘湛秋,年过六旬,退休前是中国作家协会《诗刊》杂志副主编,
1997年8月8日下午,刘驾驶尼桑轿车回位于虎坊路的住所。也许是命
运使然,一向将车停于自家楼下的他,由于停车位已满,这次不得不
驶向马路对面寻找停车位。他当然无法知晓这偶然的变故将给他带来
怎样的厄运。

  孙晓琪,23岁,刚刚从中央音乐学院大提琴专业毕业,已考取英
国伦敦一所音乐学院的研究生,并获得了奖学金。月内,即将去英国
大使馆办理签证。

  不幸发生在瞬间。刘湛秋见到孙晓琪骑自行车迎面驶过来,刘湛
秋欲踩刹车,但脚却踩在油门上,孙顿时血流如注。

  北京宣武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事故科经查证,认定刘湛秋和孙晓
琪分别承担80%和20%的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问题终因差距过大而无
法达成共识,告上法庭。

  北京宣武法院在6月初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刘湛秋一次性赔偿孙
晓琪残疾用具(假肢)费245336元,医疗费及假肢安装费64060.60元,
精神损失费60000元,伤残补助费62705.30元及其它费用共计43万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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