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经过10个月的不懈努力,终于为外来务工人员小胡打赢了浙江省首例工伤伤残假肢更换费获赔官司,小胡得到了11万多元的赔款,成为我省类似工伤案件的首位受益者。
打工遇不幸请求法援
19岁的小胡是四川省安县睢水镇东林村人,2005年7月2日到平湖市某厂上班,之后左手食指不幸被机器连根切断。
2005年10月19日,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作出工伤认定。同一天,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胡为8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支付了小胡的医药费。协商有关伤残补助时,小胡要求公司至少赔偿4万元,而用人单位只肯再付3万元。其后,小胡向平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并在稍后向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遭遇赔偿障碍
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钟凯骏第一时间办理了小胡的申请。钟律师认为,本案关键是左手食指缺损是否应该安装假肢,假肢安装是一次性还是依照使用年份赔偿多次等问题。
在钟律师帮助下,小胡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安装假肢的申请。2005年11月7日,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可以安装假肢”的书面答复。
因为假肢厂《关于安装上肢产品询价说明》上注明“硅胶手套3000元,使用两年需要更换一次”。尽管前期调查取证非常顺利,但承办律师查遍了相应的劳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是找不到多次更换假肢的相关法律规定。
今年1月18日,平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厂方一次性赔偿假肢26次,计81900元。由于假肢工伤多次赔偿在浙江省没有先例,因此对方代理人坚持认为左手食指缺损没有必要安装假肢,即使安装,根据劳动法规的相应规定也只能赔偿首次的安装费用。
在此后的审理中,对方律师提交了一份《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厅字(2004)294号函》,该函明文规定:“首次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作保险基金支付。”并提出“1~4级的工伤只能赔偿首次费用”。小胡的工伤只有8级,因此只应赔偿首次。
当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浙江省劳动部门没有假肢安装可以赔偿多次的规定,全省范围内也没有工伤假肢赔偿多次的先例。因此在第三次庭审时,平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申请人要求假肢两年更换一次、主张赔偿26次的请求,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各类费用38311.4元(包括3000元的假肢首次安装费用)。”
不懈努力克服法律障碍
拿到这份裁决书,钟律师喜忧参半:喜的是仲裁委认定了小胡的情况可以安装假肢,并对假肢的安装费用进行认定,这为以后的诉讼打下了良好基础;忧的是劳动工伤的假肢赔偿问题找不到支持多次更换的具体规定。
在接下来的15天上诉时间里,钟律师继续查找有关资料,终于让他找到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21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明文规定:“在工伤赔偿中,更换假肢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出,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假肢费的数额可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意见》全面支持了承办律师的论点,尽管它是广东省的,但毕竟是高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意见,比较权威。
今年6月7日,钟律师代理小胡就不服平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一审开庭时,钟律师从法理上论述了假肢只赔偿一次的不合理性:小胡年仅19岁,以后的人生还很长,假肢厂出具的《证明》证实假肢使用年限只有两年,既然认定小胡可以安装假肢,他这一生就有权使用假肢,更换的费用也理应由用工单位支付。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都规定了假肢赔偿包括更换的费用,如在劳动工伤中不支持原告的诉求,那样就有悖于法律的公平,与法理不符。
今年8月1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面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判令用工单位赔偿小胡各项费用113311.40元,其中包括26次假肢费78000元。而用人单位也主动与钟凯骏律师协商履行判决,表示接受平湖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