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江苏睢宁县供电公司积极探索依法治企工作新途径,充分利用企业法律人才依法维权,自去年以来,企业法律顾问王旭先后为该公司处理和办结诉讼及非诉讼案件17件,其中,2件正在审理中,15件全部胜诉,为企业节约律师代理费20余万元,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35万余元。 去年9月28日,该县姚某在帮助人运化肥回家途中,被张某等人的照明电线拽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姚某的代理人王某等将张某及睢宁县供电公司等告上法庭。原告称:张某虽然是产权人,但供电公司负有照明电线的管理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因姚某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及各种费用10万元。供电公司派王旭出庭应诉,经王旭的法庭辩诉,睢宁县法院最后认为,原告主诉供电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产权属张某的电线致人死亡,供电公司不应为其承担责任,遂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1年前,该公司的法律顾问都是从社会上聘请的,每年不但要用去大量的律师代理费,而且案件屡屡败诉。近几年,该公司注重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人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不但节约了律师代理费,使所涉及的诉讼案件全部胜诉,而且为企业赢得了声誉。近5年来,在该公司发生的86起诉讼案件中,有6起是通过调解而结案的,其余全部胜诉,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650余万元。 1997年4月19日,该县郭某在某单位借用的一村委会变压器旁玩耍时被电击伤,造成三级伤残。两个月后,郭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变压器产权单位和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假肢费和假肢修理费127.6212万元。判决后,两被告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几年后,原告又要求追加假肢费等120多万元。某单位认为供电公司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申请追加供电公司为被告。诉状称:睢宁县供电公司变压器安装距离不符合要求,存在缺陷。2005年1月28日,睢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供电公司遂派王旭出庭应诉。经法庭答辩,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下达判决书:造成郭某触电受伤的变压器是某单位购买和设置并借给某村委会使用的,供电公司不是该变压器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结果,这起长达8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宣告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