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孩刘某在三亚一方百货商场坐扶梯时被“绞住”右手,导致右手臂上端被截肢。刘某被鉴定为三级残疾。事后,三亚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认定商场应负有主要责任。日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某获赔165602.40元。
八岁童商场坐扶梯被夹断右手
2005年10月5日晚9时许,刘某与其表姐王某、弟刘××三人到一方百货商场。三人在商场四楼自动扶梯上玩耍。9时40分左右,刘某在无成年人监护下乘坐2#自动扶梯从二楼向一楼下行,当时刘某坐在自动扶梯的梯级上,将至一楼时,其右手突然夹在梯级与裙板之间。22时45分刘某被救出并送往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后转送海南省人民医院继续抢救治疗。因刘某右手上半肢伤势严重,该院为刘某做了右手上肢截肢手术。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刘某于2006年2月22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方百货支付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总计1423646.64元。
商场管理不到位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委托,2005年10月11日,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对该电梯进行鉴定,结论为:1、一方百货用的事故电梯可以认定符合国家标准;2、2004年电梯《安全使用合格证》在扶手壁板上张贴,上下扶手入口处壁上张贴有使用警示;2005年9月24日定期检验后,一方百货未与德森电梯公司签订维保合同;3、扶梯按国家标准验收合格后单侧仍存在3-4mm间隙,如违章搭乘使用,在衣服或皮肉嵌入时,因机械力的强制作用下有扯牵拽入手肘肢体的可能。
2005年12月19日,三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事故所作调查报告认定,一方百货安全管理不到位是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方百货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刘某在无成年人监护下违章搭乘电梯导致事故发生,对此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商场赔付男孩34万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一方百货从事经营活动,应尽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他人免遭财产及人身损害的发生。由于一方百货对刘某违章搭乘电梯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故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无成年人的带领下进入经营场所,经商场人员的劝阻后仍不离开,而违章使用电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刘可丁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此应承担40%的责任。按照安装假肢价格每只为20900元计算及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判决一方百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伤残赔偿金、18周岁以前的假肢残具费、18周岁以后的假残具费、假肢接受腔费、假肢维修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46244.40元给刘某,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商场赔16万多元
一方百货不服提起上诉,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认定“普及型假肢价格每只为20900元”有误以外,其余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认定一方百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是否合理,假肢安装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是否有误。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一方百货已全额支付,对此双方没有异议,应予认定。一审认定伤残赔偿金123776元,双方没有异议,也予以认定。一方百货是经营者,对刘某违章搭乘电梯的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制止,以致导致事故的发生,认定一方百货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据此,刘某的假肢安装费用应按海南省人民医院《假肢矫形器价格表》中的“国产上臂机械手”(每只4800元)来认定。一审法院按德林义肢公司提供的假肢价格每只20900元计算上述费用不当,应予纠正。以上各项赔偿金额分别为:残疾赔偿金123776元、交通费468元、18周岁以前假肢残具费24000元、18周岁以后假肢残具费62400元、假肢接受腔费12000元、假肢维修费3360元,共计226004元。按60%计算,一方百货应承担135602.40元。一审结合本案的实际确定该项赔偿为30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第1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方百货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交通费、18周岁以前假肢残具费、18周岁以后假肢残具费、假肢接受腔费、假肢维修费计13560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6560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