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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4日,吕某与刘某夫妇同在某集贸市场出摊,因货摊位置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双方因摊位争吵起来,后互相谩骂以至互殴,吕某被推倒,吕某的右小腿假肢被损坏。12月7日,吕某到某残疾人用品厂检查,诊断为右小腿假肢残肢末端有开放现象,接受腔下连接器因突发剧烈扭力已不能再次使用,踝关节已彻底损坏,脚已损坏,不能修理,建议更换。2003年7月,吕某更换了右小腿假肢,支付安装假肢费用4290元。吕某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安装假肢费用、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800余元。
法院认为,双方因摊位产生矛盾后致互殴,双方均有责任。互殴中原告假肢被损坏,对因此造成的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二被告应依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作出了由刘某夫妇赔偿吕某经济损失3000余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