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让当时年仅20岁的潘某失去了右大腿。为了索赔,他三次走上法庭,目前已第四次提起诉讼
一宗车祸引发数场官司
安装了假肢的潘某还要在索赔路上走多久?
本报记者 李昕 摄
一场车祸,让当时年仅20岁的潘某失去了右大腿。为了赔偿问题,他三次走上法庭。目前,他已第四次提起诉讼。近日,面对记者,潘某坚定地说,他会继续在索赔路上走下去。
事件回放
20岁青年车祸中失去右小腿
2005年5月25日,当时年仅20岁的小伙子潘某乘坐林某波驾驶的摩托车前往新会一纸杯厂上班,当车行至新会区宝源路与葵盛路交叉路口时,摩托车与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导致潘某右小腿、右足严重挫裂压榨伤并坏死,不得不切除右腿膝盖以下部分。
2005年6月15日,新会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波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信号灯路口时,不让右方来车先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重型半挂车的司机林某杰违反确保安全通行原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摩托车的潘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今后更换假肢费用可另行主张
事故发生后,潘某的一位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一名男子,该男子自称是律师,可以帮他提起诉讼。随后,潘某便委托此人将驾驶摩托车的林某波、驾驶重型半挂车的林某杰及其所属的车队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潘某索赔17万元,包括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后续医疗费用就是指第二次更换假肢的费用。
2006年4月3日,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林某波赔偿潘某全部经济损失15.9万元的70%即11.1万元;林某杰所属的车队赔偿潘某的经济损失的30%即4.7万元,保险公司则应在20万元保险责任的范围内与林某杰所属车队共同向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潘某称,他在拿到判决书后,却发现了两个疑点:首先,潘某在判决书上看到,他的诉讼代理人的名字后面并没有写明是律师。其次,潘某的假肢需要4年更换一次,而该判决只赔偿了潘某一次假肢更换的费用,而后续的更换费用却没有提到。据潘某说,当时那名“律师”告诉他,假肢更换费是不能一次性赔偿的,只能更换的时候再提起诉讼。后来,潘某咨询了别的律师,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今后的假肢更换费用是可以要求一次性赔偿的。
随后,潘某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让被告一次性付清更换假肢的费用,按潘某定残之日起至70岁止,每4年更换一次,需更换12.5次,每次按23880元计算,更换假肢费用为29万元。法院认为,潘某在二审诉讼中提供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明,但因其在一审诉讼中只请求对方赔偿第二次更换假肢费用,法院在二审中依法不予支持,潘某请求的今后假肢更换费用依法属可分之诉,潘某可另行主张;二审对潘某诉求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合计16.9万元。
第三次提起诉讼
举证不能,被驳回诉讼请求
2006年9月,潘某按照中院二审判决中“今后假肢更换费用,依法属可分之诉,可另行主张”的判决,第三次就这件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向新会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今后假肢更换费用26万元。
三被告在法庭中指出,潘某请求赔偿第三次以后的假肢更换费用尚未发生,其请求无依据,而且原告将赔偿费用分割主张,是自愿放弃了一次性主张的权利。保险公司则指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没有对原告提出的假肢费用提出异议是因为原告已经装配了假肢,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但在本案中,原告所诉请的假肢费用是未发生的,亦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的费用。
去年12月,法院经查认为,鉴于法院对原告第一、二次的假肢费用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处理,故本案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是原告的第三次及以后的假肢费用,原告应就其第三次及以后的假肢装配起止时间、型号、价格和使用年限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第三次及以后的假肢装配起止时间、型号、价格和使用年限,其提供的《证明》未能证实该经营部具有假肢安装的资质,且被告对该资质有异议,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效果,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从2013年7月20日至2055年7月20日的共10.5次(第三次以后)假肢费用2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潘某准备继续上诉
潘某告诉记者,他现在走路上楼梯很不方便,在外面上厕所也只能使用残疾人专用的厕所。潘某说,事发后,他一直找不到适合的工作。二审判给潘某接近17万元的赔偿,到现在只有3.7万元到帐了。潘某说,除了上面的官司外他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工伤认定的两场官司。目前,潘某已经提出了第四次诉讼的请求,并可能就工伤赔偿的问题继续和纸杯厂打官司,他表示自己会继续在索赔路上走下去。
律师提醒
打官司要找“正规军”
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李志斗律师认为,这件原本二审就可以解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却打了多场官司,主要的原因在于事主在一审时请了一个没有律师资质的人做委托代理人。
李律师提醒市民,在发生人身损害时,要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并立刻寻求法律的帮助,聘请正规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也希望社会和法律界能够对弱势社群提供司法帮助和支持。(本报记者 李昕 实习生 陈颖娴)